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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检查组认为: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辽地税函【2009】2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契
税18,648,757.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
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
缴契税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
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
发【2007】102号)第三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
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银
河园”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证分为5个清算单位,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168,629,882.14元,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7,982,008.77元,“银河园”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130,647,873.37元。
    (4)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149,296,630.75元,2014年12月29号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税60,009,745.44元。滞纳金从应补契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计算。
    2、公司认为:
    我司对税务机关计算的“银河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及相关滞纳金金额存
在诸多异议。
    公司拟按规定程序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
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若我公司与其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
依照该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
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或沈阳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我司拟对上述事项
追溯调整,预计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金额以缴纳税款时税务局出具滞纳金缴
款书为准;影响期初留存收益-57,877,620.40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确认,同时我司将依法就需要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滞纳金金额向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
项及进度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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