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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除关联方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向公司采购产
品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6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三、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 5 名激励对象冯士顺、黄显礼、陈亚全、刘治华、程相振因个人原因
辞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7.76 万份。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97 人调整为 92 人,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91.76 万份调整为 1,314 万份。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
意见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
权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92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数量、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9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内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6 年 8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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