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经营性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
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万美元,上述担保
是为了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2、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100万美元。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审阅了公司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记录,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广电汇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电汇通(香港)有限公
司 GRG HT (HK) Co, Limited(以下简称“汇通(香港)”)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汇通(香港)的发展,满足其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1亿港元(含)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内的各项担保将全部用于公司在海外的
日常业务经营所需。汇通(香港)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营状况良好,上述担保事宜风
险可控。上述担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
程序合法,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汇通(香港)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亿港元(含)的连带责任担保
额度。
独立董事:
刘佩莲 张宗贵 杨 闰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