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803,000股,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先生持有的3,105,000股;徐明波先生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转让所持公司股票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12日。
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2股股票对价,共支付729.60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0月31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11月8日
二、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1月1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7,803,0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2.42%、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2.71%和公司股份总数的6.28%;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
本次可
上市流
本次申请 本次可上市 上市流
通股数
本次可上 通股数
序 持有限售股 上市流通 流通股数占 占无限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前已解除 市流通股 限售股份总 占公司
号 份数(股) 售条件
限售的股 数(股) 数的比例 股份总
股份总
数的比
份(股) (%) 数的比
例(%)
例(%)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
1 32,470,200 2,070,000 3,105,000 4.94 5.06 2.50
责任公司
2 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95,600 4,140,000 1,593,000 2.54 2.59 1.28
3 徐明波 27,669,600 0 3,105,000 4.94 5.06 2.50
合计 61,835,400 6,210,000 7,803,000 12.42 12.71 6.28
说明:1、公司股改时,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明波先生除与全体非流通股东作出共同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外,还作出了特别承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徐明波先生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9日分别解除所持有的限售股份20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和41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全体非流通股东进一步承诺,若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年均增长率低于25%时(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5年的4.7656倍,按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计算),现有非流通股东将按照流通股股份每10股追送0.3股的比例无偿送给现有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共计68.4万股。因公司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调整为102.6万股。这部分追加支付对价股份需要持续限售至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的公司2006-2008年的经营业绩达到股改时承诺实现的业绩目标时为止。按照此项承诺,此次解除限售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股份数量分别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61,700股,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2,600股,徐明波359,100股。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先生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转让所持有的此次解除限售的3,105,000股股票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名称 各项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原非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 流通股股份。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
有限责任公司 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
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原非 以上股东严格
信远控股集团有限 流通股股份。在第一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
履行股改时作出
公司 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
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的各项承诺,未发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