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中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通过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超市”)
提供的超市门店从事公司自主品牌 CNC 电视的销售和推广这一关联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基本情况
(一)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德松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以6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016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推进公司自有品牌在相应区域的销售
和推广工作;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新
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交易 2016 年度预计金额 2016 年上半年度实际
关联人
别 内容 (元) 发生金额(元)
接受关联人 中新国贸集团
接受劳务 20,000,000 4,766,411.88
提供的劳务 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 - 20,000,000 4,766,411.88
(三)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 上年实际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
关联交 本次预计金
关联人 与关联人累计已发 发生金额 年实际发生金额差
易类别 额(元)
生的交易金额(元) (元) 异较大的原因
台州市三和连锁
其他 5,000,000 0 0 -
超市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三和超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群艺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蒋云海
注册资本:伍佰零捌万元整
营业期限:1997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止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批
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食盐零售;餐饮服务(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糕点生产(仅限食品分公司);货运:普通货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针纺
织品、五金、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通讯设备、服装、鞋、帽、化妆品、塑料制
品、皮革制品、玩具、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电脑、电脑配件、电脑耗
材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柜台出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三和超市总资产 293,644,892.05 元,净资产
11,332,669.04 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60,062,134 元,净利润 3,878,471
元。
三和超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蒋云海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三和超市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目前该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三和超市预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公司利用三和超市提
供的超市门店从事公司自主品牌 CNC 电视的销售和推广。
双方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相关协议,合同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三和超市为公司提供所属门店一定营业面积的经营场地,并按销
售额的 10%提取销售提成。CNC 电视的零售价由双方根据市场变化共同确定,不
得高于市场价格。每月 25 日双方凭实际销售额结清上月货款,遇节假日顺延。
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续订合同。
公司与三和超市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市
场价格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借助三和超市在温岭区域内的渠道优势,助推公司 CNC 自主品牌在区域内的销售
和推广;该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
业原则,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同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其芳 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