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东滨州渤海
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的
《关于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
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
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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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光 贾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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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安力 熊守美
201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