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
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
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规模及期限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
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
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风险投资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独立董
事是否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如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一)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由董事会批准; 5000 万元以上,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权限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内部审批流程
(一)按照公司安排,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风险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董事长审核并书面确认。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四)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对风险投资做出
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负责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
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
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
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
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
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
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行政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
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也同。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