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深圳璇瑰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硕
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用于深圳璇瑰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
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易、孙进山、张钦宇
日期:2016 年 0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