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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6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 2016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
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应收账款
1,750,000 元,属经营性往来款。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
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
联交易均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其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6 年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布克                王延章              王永新
                                               2016 年 8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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