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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11-02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日在承钢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数440,072,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田志平先生的委托,副董事长李怡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代偿还余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分一期,期限 365天。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40,072,75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如下具体相关事宜:
    1、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申报事项;
    2、制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许可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期限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3、选聘中介机构,签署发行短期融资券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承销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确定并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宜;
    5、如国家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40,072,75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郭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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