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南方汇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北
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简
称“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查阅了财务公司金融机构资质、营业资质以及 2015 年审计
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
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签署协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服务业务将遵循双方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
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签署协议所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合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将同意将本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立明 蔡东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