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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
独立意见:
    一、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与其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
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
们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我们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及《湖北宜
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评估报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了上述交易议案。根据《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
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
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及其
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湖北宜化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一)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化工”)系湖
北宜化的控股子公司。现太平洋化工与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
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二)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公司”)系湖北宜化全
资子公司。现肥业公司与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
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
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四、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要求,本次授
信银行 2016 年向被担保的公司贷款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和子
公司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56,000 万元贷款授信
及融资租赁 20,000 万元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
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
意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王红峡       刘桂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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