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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5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业
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
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
诚信等”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
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吸收乙方及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 25 亿
元人民币;
  2、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3、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4、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甲方贷款的累计应计
利息金额不得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时,承诺遵
守以下原则:
  1、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2、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
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
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
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
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
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
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
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
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后甲乙双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未
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协
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终止或者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要
求终止协议,协议将自动延期壹年,以此类推。
    2013 年 3 月 30 日《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同时废止。
   甲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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