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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5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
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
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
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招投标、竞拍等事项期间,能否中
标、竞拍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以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后办理暂缓信息披露事宜,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根据《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及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
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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