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部分变更,是基于对当前市场需求发生的 变化和自身经营以及销售布局情况的分析,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 司整体盈利能力,降低投资风险而做出的选择。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生产的 品种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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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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