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以及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
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以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豁免管理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本公司总部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
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本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与豁免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
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
相关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如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
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