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
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决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需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内幕知情人应当向公司做出
书面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对于决定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
保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登记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信息: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公开招投标、竞拍等事项期间,能
否中标、竞拍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以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必要
的审议程序后办理暂缓信息披露事宜,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根据《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依据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进
行处罚或惩戒,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追求其法律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