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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9-06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由于连续三年亏损而于2003年4月30日起暂停上市。现公司2003年上半年度报告显示为盈利,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告。负责审计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型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于第四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关于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2003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该公司为本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推荐函》,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公司恢复上市;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为本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将于本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获得深交所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恢复上市,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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