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编号:福德信房估[2016]0366 号
估价项目名称:漳州市芗城区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等 15 套店面房地产估价项
目
估价委托人: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估价机构: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郑耀汉(注册号 3520090017)、曾忠伟(注册号 3520020074)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2016 年 7 月 15 日
[福德信房估[2016]0366 号] 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摘要
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 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
估价委托人 产权人
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估价项目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等 15 套店面房地产估价项目
估价目的 为委托人确定拟购买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72 号、(2012 漳)房预售
证 第 055 号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 编 号
350600200801140301 、 350600201105160101 、
35060020080114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产权依据
建 字 第 3506002011G0027 号 、 建 字 第
相关权证号
3506002012G0014 号、(2007)编号 2000062 号《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编号 2000061 号《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漳国用(2007)第 71726 号、漳国用(2007)第 72489
土地使用权证
号
估价方法 比较法
价值时点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房屋用途 店面 土地用途 商住
建筑面积 1620.18 ㎡ 土地分摊面积 -
建筑结构 钢混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估价对象
至 2045 年 2 月 25
建成年限 2014 年 终止日期 日、2042 年 1 月 22
日
所在楼层 1、2 层
单价(元/㎡) 详见明细表
估价结果
总价(万元) 2000.13 万元
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机构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与新华东路交接处东南侧志诚广场 C 座 703 号 第1页
[福德信房估[2016]0366 号] 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致估价委托人函
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本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遵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
本公司掌握的资料,按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公认的估价方法和必要的估价程序,
对委估房地产进行实地查勘和评定估算。现将估价情况及估价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估价目的:为委托人确定拟购买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二、估价对象:为委托人申报并指认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以北,延安南路和博爱西
路交汇处,漳国用(2007)第 71726 号、漳国用(2007)第 7248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72 号、(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55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
350600200801140301、350600201105160101、35060020080114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字第 3506002011G0027 号、建字第 3506002012G0014 号、(2007)编号 2000062 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2006)编号 200006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估价对象店
面共 15 套,主要分布于上江名都 4 套一层店面及 11 套二层店面,建筑面积合计为 1620.18 ㎡,
房屋用途为店面,房屋结构为钢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三、价值时点: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价值类型:本次选用“市场价值”作为本估价项目的价值类型。
五、估价方法:比较法。
六、估价结果:本次评估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郑耀汉(注册号 3520090017)、曾忠伟(注
册号 3520020074)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按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进行分析估算,确
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公开市场和持续使用前提下,在满足本报告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价
结果为:
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公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000.13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
仟万壹仟叁佰元整);各估价结果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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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评估单价 评估价值
名 称 结构 面积(M )
号 (元/M ) (万元) (已取整)
1 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店面 钢混 59.01 16000 94.42
2 上江名都 B 幢 D102 号店面 钢混 68.91 16000 110.26
3 上江名都 B 幢 D119 号店面 钢混 83.70 16000 133.92
4 上江名都 C 幢 D106 号店面 钢混 92.62 16000 148.19
5 上江名都 C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 93.04 11500 107.00
6 上江名都 C 幢 D202 号店面 钢混 104.33 11500 119.98
7 上江名都 C 幢 D203 号店面 钢混 89.80 11500 103.27
8 上江名都 C 幢 D204 号店面 钢混 181.10 11500 208.27
9 上江名都 C 幢 D205 号店面 钢混 211.54 11500 243.27
10 上江名都 C 幢 D206 号店面 钢混 93.08 11500 107.04
11 上江名都 C 幢 D207 号店面 钢混 76.49 11500 87.96
12 上江名都 C 幢 D208 号店面 钢混 211.78 11500 243.55
13 上江名都 D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 55.57 11500 63.91
14 上江名都 D 幢 D202 号店面 钢混 120.19 11500 138.22
15 上江名都 D 幢 D206 号店面 钢混 79.02 11500 90.87
合计 1620.18 2000.13
七、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估价结果报告》,欲了解本估价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
阅读《房地产估价报告》全文,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本报告出具之日起不超过壹年,当地房
地产市场变化较大时不超过半年。
此致
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林国树
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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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估价结果报告………………………………………………………………………… 6
一、估价委托人
二、估价机构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价值时点
六、价值类型与价值定义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报告使用方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用的有效期)
十四、估价人员
附 件…………… ………………………………………………………………………16
一、《房地产估价明细表》
二、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现场查勘表和照片;
三、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四、《房地产估价委托书》;
五、《房地产估价合同》;
六、估价机构提供的资料(复印件)
估价技术报告… …………………………………………………………………………17
一、个别因素分析
二、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市场背景分析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五、估价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六、估价测算过程
七、估价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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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
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
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
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并撰写本估价报告。
5、本公司估价人员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查勘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估价人员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
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它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勘的责
任。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质量情况最终应以相关资质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由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委托人对资
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承担核实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
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之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参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估价师姓名
郑耀汉 3520090017 2016 年 7 月 15 日
曾忠伟 3520020074 2016 年 7 月 15 日
参与评估人员签字:吴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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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一)一般假设
1.我们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在无理怀疑其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假定,假设其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争议或潜在争议,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2. 我们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能影响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本机构
无理由怀疑其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情况下,假设房屋质量是安全
的,在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内或批准土地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持续使用。
3、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没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限制
4.估价委托人实地指认的估价对象与其所提供的权属资料所记载的坐落、面积、用途等一
致。
5.本估价结果包括建筑物(不含室内二次装修)、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含土地出让金)及
配套设施价值。
(二)未定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不存在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本次估价不存在背离事实假设。
(四)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估价不存在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1、由于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记载估价对象房屋的建成年代,经估价人员实地调查,
房屋建成年代为 2014 年,本次估价房屋建成年代以实际调查为准。
2、由于估价对象及可比实例所在小区的规划条件、可比实例的土地剩余年限等资料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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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且调查难度极大,故有关的描述及调整只能根据估价师的经验判断。
二、本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仅作为本报告特定的估价目的之使用,不作其他任何用途使用。
2.可能影响估价结果的瑕疵事项,估价委托人未作特别说明,而估价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
而一般无法知晓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责任。
3.报告书使用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因忽视本报告揭示的相关事项所引发的责任,本房地产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不负责承担。
4.本估价报告需经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及估价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生
效。
5. 本估价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产权权人及相关部门使用,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只能表述在与本次估价目的有关的资料中,除此之外,未经本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不
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也不得将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6.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本报告出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大时不超过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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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称: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二、估价机构:
名 称: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与新华东路交接处东南侧志诚广场 C 座 70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树
评估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贰级,证书编号 20141106)、土地估价资质(注册号
A201435017)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3502002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007051129420
联系电话:0596—2927589;传真:0596—2929538
三、估价目的
为委托人确定拟购买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范围
估价对象为委托方申报并指认的位于芗城区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等 15 套店面,包含估价
对象建筑物、配套设施价值及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但不含室内二次装饰价值。
(二)估价对象登记及权利状况
1、估价对象登记状况
估价对象为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现房,截至估价时点,委托人仅提供
与估价对象有关的漳国用(2007)第 71726 号、漳国用(2007)第 7248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72 号、(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55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350600200801140301、350600201105160101、35060020080114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字第 3506002011G0027 号、建字第 3506002012G0014 号、(2007)编号 2000062 号《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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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划许可证》;(2006)编号 200006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委估房地产建设单位为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坐落地点位
于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以北,延安南路和博爱西路交汇处,房屋用途性质为店面,土地使用权
类型为国有出让。
各房产详细清单:
序 土地 计量单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限 建筑面积
号 性质 位
1 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59.01
2 上江名都 B 幢 D102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68.91
3 上江名都 B 幢 D119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83.70
4 上江名都 C 幢 D106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92.62
5 上江名都 C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93.04
6 上江名都 C 幢 D202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104.33
7 上江名都 C 幢 D203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89.80
8 上江名都 C 幢 D204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181.10
9 上江名都 C 幢 D205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211.54
10 上江名都 C 幢 D206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93.08
11 上江名都 C 幢 D207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76.49
12 上江名都 C 幢 D208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211.78
13 上江名都 D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55.57
14 上江名都 D 幢 D202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120.19
15 上江名都 D 幢 D206 号店面 钢混 2014 年 出让 ㎡ 79.02
2、根据委托方的介绍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估价对象房屋系产权人所得,土地所有权
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系产权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三)估价对象房屋状况
物业管理情况 所在小区为半封闭式物业管理,综合物业管理水平较好
小区基本情况 综合评分该小区整体状况较好
建筑结构 钢混结构
建成年代 约建于 2014 年
所在楼宇情况 外墙条砖面层
室内装修 室内尚未装修
使用维护状况 至价值时点,室内水、电等生活设施齐全,使用及维护状况较好,综合成新率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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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四)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1、估价对象地理位置状况
芗城区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等 15 套店面,宗地“四至”:东至外滩明珠,南至江滨路,
西至钟法路,北至博爱路。区域内有外滩明珠、鑫荣花苑等商住小区,商业繁华度较高,居住
聚集度较高;区域内路网密集,进出通畅。其所处区域为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商业用地二级地
段。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中的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2、估价对象交通条件状况
估价对象区域内有江滨路、博爱西路等城市道路,道路通达度较高,且有公交车经过,估
价对象距公交站点较近,区域内乘坐计程车、公交车方便,交通便捷度较高。
3、估价对象周围环境与景观
估价对象区域内绿化度一般,但由于离九龙江较近,环境、景观较好。
4、估价对象外部城市基础设施
估价对象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较完善,基本达到”五通”(通路、通电、给水、排水、
通讯);区域内有医院、小学、银行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齐全,区位条件较好。
五、价值时点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估价报告的价值时点是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六、价值类型
㈠价值类型
本次选用“市场价值”作为本估价项目的价值类型。
㈡价值定义
房地产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
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㈢价值内涵
1、价值内涵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且满足本次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包括建筑物(不
含室内二次装修)、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含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设施(水、电、通讯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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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房屋面积内涵是建筑面积;开发程度
为宗地红线内外具备”五通”(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
2、上江名都已办理漳国用(2007)第 71726 号、漳国用(2007)第 72489 号《国有土地
使用证》总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本次评估的房屋其分摊的土地面积尚未分割,其
分摊的土地面积以有权部门确认为准,故本次分摊的土地面积不予体现。
3、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明细表》确认取得,估价人员未经另外
测量,其合法产权面积以有权部门确认为准。
4、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本次评估结果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场价值。
七、估价依据
㈠本次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07 年 10 月 28 日
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6 号,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1990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
8、福建省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有关法
规文件;
9、《漳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分别及基准地价》漳政综(2016)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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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估价标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㈢估价行为依据
1、《房地产估价委托书》;
2、《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
㈣产权依据
1、漳国用(2007)第 71726 号、漳国用(2007)第 7248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委托估价有关事项的说明》复印件;
3、(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72 号、(2012 漳)房预售证第 055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复印件;
4、编号 350600200801140301、350600201105160101、350600200801140101 号《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字第 3506002011G0027 号、建字第 3506002012G0014 号、(2007)编号 2000062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2006)编号 200006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明细表》复印件;
8、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㈤估价其他依据
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所获得的资料等。
八、估价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
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2、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3、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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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
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
原则。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
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
九、估价方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房地产估价方法通常有比较法、
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他估价方法。
㈠估价方法的选择
“比较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
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它适用于同类房地产交易实例
较多的估价,有条件选用“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
法”是通过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
值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成本法”通过测算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
建成本和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它适用于新
近开发建设、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或者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特别适用于那些既无收益又
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的估价;“假设开发法”通过求得估价对象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折现
率或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和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将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和后续开发的
的必要支出折现到价值时点后相减,或将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
润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它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利用有关调整系数对估
价对象宗地所在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后得到估价对象宗地价值或价格的方法,它适用于政
府有公布基准地价的宗地价格的估价。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对区域内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后,由于估价对象为整
幢楼中的一套店面,用“成本法”不易测算分摊成本,因而本次估价不采用“成本法”进行估
价;由于委估住宅已建成投入使用,不适合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因而本次估价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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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信房估[2016]0366 号] 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由于“基准地价修正法”仅适用于宗地使用权估价,因而本次估
价不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估价;由于所处区域租售比严重失调,故不采用收益法进行
估价;估价对象同一地区、同一供求范围内与估价对象相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实例较充分,并且
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较接近,因此我们选用“比较法”作为估价方法
㈡基本计算公式:
比较法的基本计算公式:
房地产比准单价=可比实例建立比较基础后的单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调整
系数×实物状况调整系数×权益状况调整系数×区位状况调整系数
十、估价结果
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机构
掌握的资料,按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估价人员采用比较法进行了分析、测算和判断,
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公开市场和持续使用前提下,在满足本报告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结
果为:
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公允市场价值人民币 2000.13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
万壹仟叁佰元整);各估价结果具体如下表:
序 评估单价 评估价值
名 称 结构 面积(M )
号 (元/M ) (万元)(已取整)
1 上江名都 B 幢 D101 号店面 钢混 59.01 16000 94.42
2 上江名都 B 幢 D102 号店面 钢混 68.91 16000 110.26
3 上江名都 B 幢 D119 号店面 钢混 83.70 16000 133.92
4 上江名都 C 幢 D106 号店面 钢混 92.62 16000 148.19
5 上江名都 C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 93.04 11500 107.00
6 上江名都 C 幢 D202 号店面 钢混 104.33 11500 119.98
7 上江名都 C 幢 D203 号店面 钢混 89.80 11500 103.27
8 上江名都 C 幢 D204 号店面 钢混 181.10 11500 208.27
9 上江名都 C 幢 D205 号店面 钢混 211.54 11500 243.27
10 上江名都 C 幢 D206 号店面 钢混 93.08 11500 107.04
11 上江名都 C 幢 D207 号店面 钢混 76.49 11500 87.96
12 上江名都 C 幢 D208 号店面 钢混 211.78 11500 2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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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江名都 D 幢 D201 号店面 钢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