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海
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宁中国
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 2016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
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海宁皮革发
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 10,612.78 万元,担保余额 10,007.32 万元,实
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报告期净资产的 1.91%。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