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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
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
易议案》等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
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测算,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
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
认为:
    深圳机场公共场区治安、城管及交通协管等保障服务是维持深圳机场及本公
司航空主业正常、有序运营的必要条件。鉴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
家对机场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强化机场公共区的安保力量,对公共
区增配部分安保辅助人员是必要的。为此,公司按比例承担上述安全保障服务的
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是维持公司航空主业运行发展的需要。本关联交易具
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以机场集团实际保障服务成本为
基础,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与机场集团进行分摊,分摊比例遵循收益配比原则,符
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
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建军 汪军民 黄亚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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