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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王雪欣,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盛义,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45 亿元至 3.05 亿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15 年度
业绩快报》,披露的 2015 年净利润为 2.56 亿元;2016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 2015 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5 年净利润为 1758 万元,
与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差异为 2.38 亿元。公司在《 2015 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和在《 2015 年度业绩
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实际数据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公
司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
了对 2015 年度三季报的会计差错的更正公告,公司 2015 年前三季
度的净利润由盈利 1.07 亿元更正为亏损 0.93 亿元,差异比例 215%。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1.3.3 条和第 11.3.7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雪欣、财务负责人王盛义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雪
欣和财务负责人王盛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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