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格力电器 证券代码
交易类型 购买√出售 □ 其他方式 □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
诚贰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
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厚铭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普润立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普润立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著吉灿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红恺软件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普润立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
琴永恒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上
交易对方 海)有限公司、陕西省现代能源创业投资基金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银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银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淼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敦承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子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配套募集资金交易对方: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
司、招证资管-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员工持股计划”)、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珠海拓金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珠海融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华、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招财鸿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
是否发行股份 是 是
资金
判断构成重大资 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指标或本次收购作价、资产净额指标或本次收购作价、营业收入指标占上市
产重组的依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比例没有达到 50%以上,因此,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属于《重组
办法》第十三条 否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是
规定的借壳重组
本次重组方案简 本次重组方案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
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格力电器拟向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21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珠海银隆”)100%股权。珠海银隆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1,296,600.00 万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为 387,777.85 万元,评
估增值率为 234.37%。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珠海银隆收到股东缴付的投资款人民币 9,000
万元,珠海银隆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应增加 9,000 万元至 130.56 亿元。参考珠海银隆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经公司与珠海银隆股东协商,公司收购珠海银隆全部股权的作价为 130.00 亿元。
2、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格力电器向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拓金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融腾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招财鸿道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共 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亿元,不超过
本次交易价格的 100%。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1 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本次直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
接披露
2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是
重组报
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告书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
3 不适用
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如适用)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
4 是
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引》的要求。
5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是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未提供
6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和《26 是 盈利预
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测报告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
7 法》第二十条和《26 号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 是
定发表意见;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重组报告书是否作出特别提示。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
8 是
的要求。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六十六条的要求;
9 是
内幕知情人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在差异,是否重新按要求报送。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
10 不适用
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适用)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拟
11 不适用
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并向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 购买的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资产为
标的公
司股权
本次拟
购买的
资产为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 标的公
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司股权,
12 不适用
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 不存在
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限制或
禁止转
让的情
形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
13 不适用
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
14 不适用
同时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表。 不适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
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
16 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 是
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
17 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 不适用
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首次披露重组方案时适用)。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目,填报本次重大资
18 是
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及身份信息。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型,支付方式、立案稽查
19 是
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填报。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
1 是
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2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
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拟向商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
务部申
3 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 否
请反垄
本次重组是否未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断审查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4 不适用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或涉及重组禁止
5 是
期的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
6 是
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
7 否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借壳重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
8 用意见第 1 号》、《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 不适用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等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
等发行条件要求。
上市公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
司与标
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
的公司
9 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 是
具有显
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
著协同
否认可。
效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10 是
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
露要求。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拟发行股份购
11 是
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
12 是
合理。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预期收
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13 是
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
实现性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是否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14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是
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
15 是
进行全面分析。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16 否
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必要;本次交易是否
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17 是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
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是否需要承诺按照《重组办法》提供业绩补偿安排;补偿方式(现金或股份回购)
是否符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要求;承诺业绩是否与评估预测
18 是
利润一致;承诺业绩是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标准;独立财务顾问是否
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评估预测利润与标的资产历史盈利情况和盈利预测利润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差
19 是
异是否合理分析说明原因。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
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 是 无预案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
21 是
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及《26
22 是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
23 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 是
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本次交
易标的
资产为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标的公
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 司股权,
24 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是 尚需国
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 资委、股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东大会、
商务部、
证监会
的批准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是否已
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25 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 是
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
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
26 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 是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27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 是
业竞争。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
28 是
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是否披露交易标的的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未来盈利能力等;董事会
是否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特别提示。
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是否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
29 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 是
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
30 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 是
是否切实有效。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
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
是;
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 交易标
是;
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 的为完
31 否;
权。 整经营
是;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 性资产
不适用
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近三年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
年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
32 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购销依赖性、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 是
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以及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债权债务转移情况及安排,上市公司是
33 不适用
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
34 不适用
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是否参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
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评
估(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是否不会对评估(含预估)
35 是
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
产近三年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是否结合可比上市
公司分析估值合理性。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
36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 是
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
37 是
是否合理。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股份
38 是
锁定期是否确定。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预计本次重大资
39 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 是
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的公开承诺。
40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是
41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是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
42 是
进行全面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已按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三节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
43 是
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4 否
重大遗漏。
不存在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
泄露内
45 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 是
幕信息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46 否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 是
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是
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是
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 是
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3 交易对方的实力
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
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是
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 是
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是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 否 不 存 在
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 该情况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