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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分红
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如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长远
战略、企业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若在该规划期间,分红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则公司该年
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
平均分红比率,即不低于60%。;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情况下,公司
可以另行增加股票分配方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监督。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
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
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
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
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
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
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
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同时,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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