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 2016年8
月18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984,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90%。其中:1、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234,32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39.542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75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406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43,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1.9370%。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984,8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443,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983,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441,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阳靖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