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设立国信运通金融服务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参与
设立国信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国信运通金融服务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广州支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点创投”)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弘盛”)进行合作,
具体为:(1)由支点创投或指定主体出资 245 万元、国信弘盛或指定主体出资 255 万元合资
设立国信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支点创投或指定主体持有 49%的股权,国信弘盛或指定主体持有 51%的股权。(2)
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国信运通金融服务产业基金”(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总规
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分多期募集设立,首期基金规模为 5 亿元人民币,每期基金的存续期限
为 5 年。在每期基金募集时,广电运通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国信弘盛以有限合伙人身份
认购首期基金份额不低于 20%,广电运通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首期基金份额不低于 20%;
剩余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外募集。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于《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4 月,深圳市国信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国信弘盛认缴 25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支点创投认缴 24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目前,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设立相关的合伙协议已签署,并已完成
工商登记手续。
一、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签署情况
深圳市国信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广电运通(“有限合伙人”)、国信
弘盛(“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了《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
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1 设立依据
1.1.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
业。
1.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1.2.1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2.2 虽有第 1.2.1 条之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并同意,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本有限合伙
企业的经营需要或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决定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书面通知全体
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 主要经营场所
1.3.1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7349。
1.3.2 普通合伙人可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1.4.1 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投资入股投资项目,将通
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等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1.4.2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
业上市咨询业务(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1.5 合伙期限
1.5.1 本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自本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至首个项目出资日届满五(5)年之日止。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认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合
伙期限。
1.5.2 自首个项目出资日起二(2)年内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不
含结束日)至本有限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含届满日)的期间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及退出
期”。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2.1 合伙人
2.1.1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不超过四十九(49)人,普通合伙人一(1)人。
2.1.2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认缴出资额、出资
比例、缴付期限等信息如下所示:
认缴出资额 出资
普通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缴付期限
(人民币万元) 比例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深圳市国信
道中心四路 1 号嘉里 91440300MA5DA 2021 年 6 月 30
运通基金管 500 2.44%
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EU529 日之前
理有限公司
27 楼 4 单元
认缴出资额 出资
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缴付期限
(人民币万元) 比例
广州广电运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
通金融电子 914401017163404 2021 年 6 月
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 10,000 48.78%
股份有限公 737 30 日之前
科林路 9、11 号
司
国信弘盛创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0
914403006785910 2021 年 6 月
业投资有限 号国际信托大厦 1608 10,000 48.78%
55F 30 日之前
公司 室
2.1.3 如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如因合伙人名称/姓名、住所相关信息变更或发生
合伙人退伙、入伙、财产份额转让、继承、除名、缩减认缴出资额者等情况导致合伙人名称/
姓名、住所、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缴付期限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信息变更的合伙人
应于该等变更发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合伙
人的书面通知或出资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
有),且应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以货币出资。
2.3 认缴出资额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 2.1.2 所示。
2.4 出资缴付
2.4.1 本有限合伙企业分期出资,在交割日之前,如本有限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项目通
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各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及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出资;在交割日之后,
各合伙人于交割日后三十(30)日内缴付至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50%,剩余 50%的认缴出资额
于已缴付出资使用额度(该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用、用于对被投资项目的
已实际投资金额、用于对被投资项目已承诺但未投资金额以及为被投资项目的后续投资预留
金额)达到已缴付出资 70%后的三十(30)日内缴付。
2.4.2 虽然有第 2.4.1 条约定,如交割日之前,部分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已超过 50%,则
各合伙人于交割日后三十(30)日内缴付出资至与实缴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
例一致,剩余认缴出资额仍于已缴付出资使用额度(该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收取的管理
费用、用于对被投资项目的已实际投资金额、用于对被投资项目已承诺但未投资金额以及为
被投资项目的后续投资预留金额)达到已缴付出资 70%后的三十(30)日内缴付。
2.4.3 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出具付款通知书。付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
资的金额、付款日等信息。有限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付款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
额缴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托管账户。
2.5 逾期缴付出资
2.5.1 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的缴付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
出资违约合伙人应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违约金。自付款日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1‰)的比
例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
(2)赔偿金。就其违约行为给本有限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有限合伙企业因该等违约行为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
付费用和/或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本有限合伙企业因向出资违约
合伙人追索出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而发生的法律服务费。普通合伙人可从该等出资
违约合伙人的可分配现金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3)出资违约分配。自付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次日起,如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收益分
配,则在计算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时,应从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中
减去:(i)前述上述(1)及(2)两项下尚未支付的出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有);以及(ii)
其他因其出资违约行为而致使本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发生的费用。
(4)保留分配额。自付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次日起,在收益分配时,普通合伙人还可
以全部或部分保留应分配给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金额,用以支付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分
担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及其应支付的出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
或本有限合伙企业终止时,如保留分配额在支付完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分担的全部本有限
合伙企业费用后,仍有余额,则可返还给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
(5)宽限期。自付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次日起十五(15)日内为“宽限期”,出资违
约合伙人应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且需按照上述第(1)-(4)条承担出资违约责
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出资违约合伙人发出敦促其缴资的书面通知,但出资违约合伙人缴付
出资和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不以普通合伙人的敦促通知为前提条件。
2.5.2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除了应继续按照第 2.5.1 条承
担出资违约责任外:
(1)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出资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其他有关适
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但《合伙企业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但出资违约合伙人仍应按其认缴出资额分担本有限合伙企
业费用。
(2)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普通合伙人可(i)将出资违约合伙人欠缴的认缴出资额在守
约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或(ii)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以缴纳欠缴出资额,或(iii)相应缩减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3)如果出资违约合伙人已于本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获得了收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
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返还前述收益。
(4)就截至其退伙之日止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费用,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仍应当按认缴出
资比例承担。
(5)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本有限合伙企业可书面通知该等出资违
约合伙人,要求其退伙。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通知送达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之日起,退
伙生效。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的出资违约合伙人返还其财产份额,应返还的财产份额为
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尚未收回的实缴出资额,扣除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支付的出资违约
金、赔偿金、其他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返还或支付的款项以及应当分担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费
用。为本条之目的,若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拒不受领应返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提存,
提存的所有费用均从应返财产份额中扣除。
2.5.3 尽管有第 2.5.1 和第 2.5.2 条约定,若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宽限期内已经支付欠缴出资
额、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则其重新成为守约合伙人。
2.5.4 为避免疑义,出资违约合伙人按照第 2.5.1 和第 2.5.2 条约定,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
付的出资违约金、赔偿金应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而非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
出资额。
2.5.5 普通合伙人可对出资违约合伙人适用第 2.5.1 和第 2.5.2 条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也
可选择不适用第 2.5.1 和第 2.5.2 条,而直接选择下列措施:
(1)直接启动仲裁程序向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追索下列款项:(i)欠缴出资额;(ii)自
付款日次日起算的出资违约金;(iii)赔偿金;(iv)本有限合伙企业因仲裁程序所发生的包括
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2)与出资违约合伙人就该等出资违约事宜达成其他和解方案。
2.5.6 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其他违约合伙人还应比照上述第 2.5.1 和第 2.5.2 条的规定,承担违
约责任。
(三)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1.2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1.3 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利润和分担亏损。
3.1.4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1.5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2 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1 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2 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3.2.3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利润和分担亏损。
(四)投资业务
4.1 投资范围和方式
4.1.1 对境内外未上市企业或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进行股权投
资或其他投资。
4.1.2 本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投资股权、投资附认股权的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4.2 重点投资行业
重点投资于金融服务行业中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4.3 投资决策
4.3.1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设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做出
决定。
4.3.2 本有限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因
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应由管理人承担。
4.3.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
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4.4 投资限制
4.4.1 对单一项目(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
总额的 20%;
4.4.2 所投资项目退出后即按照本协议进行相应分配,不再用于后续投资。
4.5 投后管理
本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定期跟踪、服务、管理并建立相应
工作制度。
4.6 投资风险防范
本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过程中实
施动态风险监控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4.7 投资退出方式
4.7.1 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有限合伙
企业出售被投资企业股票实现退出;
(2)被投资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本有限合伙企业出售被投资
企业股票实现退出;
(3)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本有限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4.7.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投资对象的股权拥有优先收购权,具体收购事宜由本有限合
伙企业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公允原则协商
确定。
4.8 举债及担保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举债及对外提供担保。
4.9 闲置资金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
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保本型)、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
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约定以外的其他投
向需经合伙人会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5.1 现金分配
5.1.1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以及普
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预留资金和未付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
(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包含退出的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项目投资
收入”);
(2)投资期结束后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
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3)本有限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现金收入(“投
资运营收入”);
(4)临时投资收入、违约金收入、赔偿金收入、费用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本有限合伙企
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5.1.2 本有限合伙企业收到项目投资收入后,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本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于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
5.1.3 本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投资。
5.1.4 在受限于本协议第 5.1.1 条和第 5.1.2 条的前提下,项目投资收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项目投资本金;
(2)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每一笔实缴出资额自实际缴付之日起达到每年 8%
的单利回报;
(3)当单利年化收益率大于 8%(不含本数)但小于 10%(含本数)时,等于 8%的部分
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超过部分作为收益分成追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
(4)对剩余收益进行最后分配,80%按照各自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给全体合伙人,20%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2 非现金资产分配
5.2.1 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
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
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5.2.2 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五(15)个
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合伙人
会议代表 2/3 以上(不含)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参照公允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5.2.3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 5.2 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
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第 5.1 条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5.2.4 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
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
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
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5.3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
的应税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本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4 亏损分担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5.5 具体分配方案及账务处理
全体合伙人一致授权普通合伙人根据第五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并实施每一次具体的
分配方案,并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自行判断、决定并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费用分摊、亏
损分担的方式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六)入伙和退伙
6.1 入伙
6.1.1 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任何新的合伙人入伙。
6.1.2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1.3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
责任。
6.1.4 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即视为同意对其入伙前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1.5 新入伙且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
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享有二十四个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
不得主动联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
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6.2 有限合伙人退伙
6.2.1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除非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普通合伙人另行批
准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及/或实缴出资额。
虽有上述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转让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财产份额的方式退出本有限合伙企业。
6.2.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当然退伙生效日。
6.2.3 有限合伙人因上述约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1)由其他有承继意愿的现有合伙人或后
续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2)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
出资总额。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有承继意愿的现有合伙人或后续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后
续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2)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本有限合伙企业应
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 6.2.4 条确定。退
还的时点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 5.1 条进行分配时,按第 5.1 条之约定向全体合伙人(包括
退伙合伙人)比例进行分配,直到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应退还的财产份额金额,但如
至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完毕,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仍未收回其应退还的财产份额金额,则该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无权再向任何方(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以及任何有限合伙人)主张其
尚未收回的金额。
6.2.4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而被强制退伙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向其退还财产份额的金额为
以下孰低的金额:
(1)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扣减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按其认缴出
资比例应分摊的金额以及其自有限合伙企业已分配的全部金额(税前);
(2)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退还的金额=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面净值×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
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比例
其中,本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如尚未退出的,则以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为准,
部分变现的,按比例计算;但如本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发生已确认的亏损,则应
按投资成本扣减已确认的亏损后的余额计算。
6.2.5 新入伙且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限合
伙人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要求退伙并向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
达至普通合伙人之日起退伙生效。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因此退伙的,募集机构应向其退还其
全部认购款项(如有),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其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2.6 经普通合伙人批准的其他情形下的退伙,原则上按第 6.2.4 条之约定退还财产份额,
但合伙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6.3 普通合伙人退伙
6.3.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
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
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6.3.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普通合伙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担任本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无任何关联方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则本有限合
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6.4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
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七)违约责任
7.1 违约责任
7.1.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1.2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新入伙的合伙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受本协议约
束。
二、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情况
日前,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珠海
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 称: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U1M8M;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734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国信运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龙涌);
经营范围: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
市咨询业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17 日;
合伙期限至:2021 年 8 月 17 日。
三、其他
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时披露基金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
2、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