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担保余
额为 2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152,363.80 万元的 0.17%。
三、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坚民(签字)
范永明(签字)
王玉春(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