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20,000,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
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15元;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0.3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
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2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8月2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42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2 08*****880 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3 08*****212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 08*****448 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8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投资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杨克琪
咨询电话:0573-87217777
传真电话:0573-8721799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