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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16-08-16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
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
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
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
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
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处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
保密。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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