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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8-1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本着对
公司以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上半度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现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成都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成都公司
向银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015年10月2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签署《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成都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
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
    (2)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北京公司向银行申
请金额为人民币61,000万元,期限为3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016年6月2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北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申
请金额为人民币6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4月7日。
    (3)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轻
集团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因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
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接的埃塞俄比亚默克莱市年产6万吨PVC树脂综合性生产厂
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培训、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总承包交钥匙项目
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中轻集团签署《委托担保协议》,为中轻集团提供
反担保。约定基于该项目合同约定的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全部
由公司无条件承担,若发生雇主要求中轻集团并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情形,公
司保证立即向雇主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直至合同
履行完毕且中轻集团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如因此产生任何
经济责任或损失,均由公司全额承担或代偿。本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或2018年9月30
日(以后到之日为准)届满。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人民币66,000万元,
其中当期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1,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系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担保。实际担保金
额占公司2016年上半年末净资产的0.08%。
    3、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行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
    公司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审批程序、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有效规避和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了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了公司的财务安全。
    5、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揭示
    公司在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认真评估了相应的担保风险。
    6、截至报告期末,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2016年上半年度公
司与关联方的当期和累计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系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担保以及因子公司项目实施需要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反担保,不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2016 年 8 月 15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李志强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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