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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8-1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
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新和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9,657.52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47,657.52 万元,占
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6.48%。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
件等规定,2016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
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审阅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
协议、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关于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并审查了公司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认为:
     2016-2018 年度,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必要、合理的关联往来;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
允,未发现损害贵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审阅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子公司上虞新和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浙
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
司签订的供用汽协议、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关于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并审查了公司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认为:
    2016-2018 年度,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必要、合理的关联往来;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
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对此无异议。
                                   独立董事:李伯耿、王永海、陈 劲、韩灵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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