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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9 人,代表股
份数量 44,3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62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量 44,1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股份数量
15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数量 2,9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9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95%;反
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8%;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9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2315%;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956%;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73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08%;反
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2521%;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50%;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730%。
    (三)审议通过《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8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93%;反
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8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771%;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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