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07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22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400,881,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8,061,738.67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
发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进行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7元,待股东
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具体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
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敏 电话:021-62729898*838、62569866
闵诗沁 电话:021-62729898*902、62569821
传真:021-62569821
地址:上海市常德路 940 号(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0004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