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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3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
院 32 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6,048,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06%。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15 人,代表股份 1,711,5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4,337,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2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71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92,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62%;反对 1,6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2194%;反对 1,6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78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92,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62%;反对 1,6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2194%;反对 1,6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78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继红先生、崔崴先生、刘祖明先生、
吴学军先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春生先生、吕晓金
女士、蓝庆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1 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王继红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28%
    崔崴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8928%
    刘祖明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28%
    吴学军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王继红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3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80%
    崔崴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1%
    刘祖明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81%
    吴学军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82%
    3-2 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周春生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8%
    吕晓金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8%
    蓝庆新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周春生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39%
    吕晓金女士得票数为:同意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5%
    蓝庆新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41%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梁琪女士、龙丽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
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梁琪女士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28%
       龙丽飞女士得票数为:同意 1,594,337,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梁琪女士得票数为:同意 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98%
       龙丽飞女士得票数为:同意 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6%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产
生,符婧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附符婧女士简
历)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附:符婧女士简历
    符婧,女,1979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海南大学,本科学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秘书;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2009 年 12
月起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 年 2 月 5
日至今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符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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