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继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长;聘任崔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继伟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刘祖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学军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经审查,本人认为,根据提供的聘任高管人员简历,以上聘任高
管人员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未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认为,
以上聘任人员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