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听取
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向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发行
股份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保”);向锡洲
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国际”)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友联热电 25%股
份;向锡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联国际”)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惠联热电 25%股权;向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金融”)、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上述相关标的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
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象为国联集团,国联集团持有国联环保 100%股权,
国联环保持有华光股份 115,504,522 股股份,占华光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45.12%,
系华光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为锡洲国际、锡联国际,
系国联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国联金融系国联集团全资
子公司,认购方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本次华光
股份吸收合并国联环保后,华光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预案以及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吸收合并协议》、《资产收购
协议》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
相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6、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长遂(签字)
傅 涛(签字)
蔡 建(签字)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