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
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
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
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
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经核查,因筹划重大事项,华光股份的股票自2016年5月18日起开始停牌,
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7日为停牌前20个交易日。上述期间华光股份股票收
盘价分别是16.67元/股、14.85元/股,上述期间累计跌幅为10.92%。同期上证综
指分别为3,042.82点、2,843.68点,上证综指累计跌幅为6.54%。剔除大盘因素后
(即计算华光股份与上证综指的涨跌幅偏离值),华光股份前20个交易日的累计
跌幅为4.38%,低于累计涨跌幅20%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华光股份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2016年4
月19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中信证券电站设备II指数分别为7,488.34点、
6,539.64 点,指数累计跌幅为12.67%。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后(即计算华光股份
与中信证券电站设备II指数的涨跌幅偏离值),华光股份前20个交易日的累计涨
幅为1.75%,低于累计涨跌幅20%的标准。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披露前华光股份股票价
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所规
定相关标准,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累计涨跌幅不构成股价
异动。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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