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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3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此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35,466.12万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0 号文件核准,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6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9.1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739.4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4,817.8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921.57 万元。以上募
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出具编号
为大华验字[2016]第 000635 号的《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
金存储专项帐户。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花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
行花桥支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城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承诺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或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额                     核准文件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9,595.30         38,917.71    昆发改工(2012)21 号
       2      皮鞋生产扩建项目              10,124.20          4,000.00    抚金开发改字(2012)10 号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7,453.30          2,000.00    昆发改工(2012)22 号
              合     计                     67,172.80         44,917.71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 2012 年 3 月经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立项,并经公司 2012 年 4 月 12 日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
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35,466.12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已预先                                   其中: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入资金     建安工程支出    设备购置及安装       流动资金       其他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4,334.21         5,250.96            240.86 28,842.39
  2        皮鞋生产扩建项目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1,131.91         1,131.91
             合 计               35,466.12         6,382.87            240.86 28,842.39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35,466.12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其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4,334.21万元、信息化建设项目1,131.91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
[2016]003712 号《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哈森股份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
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466.12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
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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