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A组团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投资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
效益,该项目在经济效益上可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投资”)投资 55,248.93 万元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
团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1.此次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重庆市合川区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编号为
HC15-111-17、HC15-111-18、和HC15-111-19)使用权竞买,通过对资金来源情
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用于竞买所需资金通过本公司合川农创园BT项目
回购资金置换方式解决。
2.二级子公司此次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公开竞买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批,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此次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土地竞买事项,不会对
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此次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并且可以促进北新御龙湾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
司北新投资参与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终止股权转让曁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系本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
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商议一致,对前期签署协议的解除。公司重新控
制新疆北新四方土木工程试验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减少公司投标限制,解
决公司工程项目与试验检测之间存在业务矛盾等问题,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
次签署解除协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该事项操作过程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
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签署《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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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