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
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
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
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项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投资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
效益,该项目在经济效益上可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项目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符合国家关于鼓
励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有利于解决北新御龙湾房地产项目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的问题,且能够实现一定经济效益;同时借助北新巴蜀中学的品牌影响力及优
质的教育资源,可以更好地促进北新御龙湾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此项投资有利
于提高北新御龙湾项目的整体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北新巴蜀中学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洁 黄健 罗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