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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1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
存续期内,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
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法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
的最低披露标准。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
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
一期会计报表;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
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董事会审定通过。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页、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三部分,审计报告页应有审计事务所的签章,财
务报表部分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季度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须有会计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法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严格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执行。由于公司系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需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的定期财务信息的网页链接进
行披露,或用文字注明披露途径。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前款所称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重大事项的报送、披露由证券
法务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证券法务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
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三)证券法务部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一)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传递、
内部报审工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
告知证券法务部;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证券法
务部报告;
    (三)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证券法务部应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证券法务部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
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合规性进行审核,草拟披露文件,按照
监管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董事长签发;
    (四)证券法务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交易商协会审核后
公告。
    第二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由证券法务部发布。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审核
并签发,并由证券法务部对外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审
核程序。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
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公司董事应当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法务部。本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应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前述文件的
保存年限至少为 10 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按要求真实、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或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
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
及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被交易商协会质询等情
形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被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的处分。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
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将处
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证券法务部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一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
相应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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