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西藏天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400 万元 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逯 一 新 罗 会 远 黄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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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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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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