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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08
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16〕 0062 号
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慧球科技,A股证
券代码:600556。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
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公司不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7月28日,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瑞莱嘉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973.96万股,持股
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78%。前述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方式应
当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
十六条的规定。据此,该股东持股已达到5%,触及《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前述股东当日已通知
公司,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公司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比例未达5%等为由,至今仍拒绝披露,也未发布重要股东持股变
动提示性公告。
二、 公司不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8月2日,我部向公司发出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6】
0905号),要求公司核实并及时披露瑞莱嘉誉权益变动情况。 2016
年8月4日,我部再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 2016】 0916
号),督促公司按规定披露瑞莱嘉誉提供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
求公司保证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畅通。但公司至今仍未落
实前述监管要求。 此外,自2016年1月以来,公司长期未聘任董事会
秘书,多次无故拖延提交公告,导致公告未能在规定时间披露。公
司不能有效配合我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信息披露管理存在重大缺
陷。
综上,鉴于公司存在前述违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公司暂停
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及时整改,严格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开展,并积极配合
本所的监管工作。我部将根据公司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恢复
信息披露直通发布的具体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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