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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09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05 号《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经公司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近日,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我部反映,其已通过
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1973.96 万股,持股比例为 4.999978%,且已通知公司拟发
布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公司一直未予以配合披露。请公司核实上述情况是
否属实。如属实,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详细说明公司收到
相关股东告知的时点,以及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的原因。
    答: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收盘后收到相关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以电话及传真的方式告知相关增持事项,
其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合计 1973.9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78%。
    根据 2015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该指引所称达到 1%、2%、
5%、30%、50%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实践中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
前后一手。但该《指引》第一条内容明确规定系“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
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30%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瑞莱嘉誉在本次购买慧球科技 4.999978%股份
之前并未持有慧球科技股份,不属于《指引》的适用范围。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 年 7 月 21 日瑞莱嘉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平台
买入公司股票 11,000,000 股(买入/卖出营业厅均为中信证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
部);2016 年 7 月 22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平台又分别买入 8,000,000 股(买入
/卖出营业厅均为中信证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和 739,500 股;2016 年 7 月 2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 9,500 股;7 月 2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买入 9,600 股。公司认为,瑞莱嘉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并未达到 5%的前
提下要求我公司予以披露的行为,不能排除系利用本公司信息披露以达到抬高公
司股价,帮助其获利出货的目的。此外,根据瑞莱嘉誉向公司发送的相关文件及
工商信息显示,其注册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注册资本金仅为人民币
110 万元,而其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而做出”,面对
收购上市公司如此庞大的资金量与其注册资本间的差异,其资金来源及其权益变
动目的并不清晰。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了多起恶意举牌导致股价异常波动
的先例,公司出于审慎考虑,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相关股东借举牌名义进行短期套
利造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可能造成广大股东利益受损的重大不确定风险,公司
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留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对相关方进行追诉的权利。
   出于审慎考虑,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已召开董事会审
议《关于披露公司股东深圳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并未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在合适时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见公
告 临 2016-111)。
    二、公司董事会前期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顾国平先生。请
核实公司目前实际控制权状态是否已发生变化,上述举牌方与公司原董事长顾
国平先生、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经济
安排。
    答:经公司核实,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鉴于董
文亮先生、温利华先生是由顾国平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提名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上述审议流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审议
程序。据此,顾国平先生仍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在公司董事会中仍
控制全部五个席位,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公司认定顾国平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见公告 临 2016-091)。截止至目前,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并未持有公
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7,1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80%(其中华安资产汇增 1 号 6,1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持股比例低于 5%。(见公告 临 2016-092)。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回函
披露日,董事会全体董事未直、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经公司核实,瑞莱嘉誉与公司原董事长顾国平先生、上市公司董、监、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
    三、近日市场质疑公司新设子公司科赛威供应链(湖北)有限公司、科赛
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科赛威(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匹凸匹原
董事长鲜言控制的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联系。请公司核实上
述情况是否属实,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与上述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其他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
    答:经公司核实相关公开信息,鲜言先生为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也曾是上市公司匹凸匹(证券代码 600696)的董事长。鉴于鲜言
先生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运作上市公司的丰富的经验,本着为公司广大股东利
益及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愿望,公司聘用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处理公司证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宜。(见公告 临 2016-111)鲜言先生承诺将会
参加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
    鉴于荆门汉通楚天城 60 号楼具有完备的办公条件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
且当地人力成本、场地租赁成本较低,可扩展及配套程度高,较为符合公司目前
的发展需要,故公司将新设的子公司科赛威供应链(湖北)有限公司(后经工商
核准注册为湖北科赛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及租赁办公场地于该物业内,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见公司公告临 2016-102
临 2016-103 临 2016-107),该办公场地注册及租赁位于匹凸匹(600696)控股
的荆门汉通楚天城物业内,公司与其已办理合法租赁手续,除此之外,与上市公
司匹凸匹并无其他关联。
    此外,公司特别声明,就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5F)与瑞莱嘉誉注册地同在一幢办公楼纯属巧合,
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与瑞莱嘉誉并无关联关系。至于科赛威供应链(湖北)有限
公司、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科赛威(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
匹凸匹原董事长鲜言控制的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音译相同也是纯属巧
合。
    据公司核实,截止至本回函披露日,除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鲜
言先生在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外,并未发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与上述相
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经济安排。
       四、自2016年1月以来,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长期缺位,一直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近期你公司存在无故拖延公告、不配合监管等情况,且未向
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导致沟通不顺畅。请公司核实造成上述情况的
原因,尽快选聘董事会秘书,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肃对待信息披露事务。
    答:经公司核实,自2016年1月以来,因前任董事会秘书苏忠先生辞职,出
于审慎考虑,公司一直未能聘任合适人员担任该重要岗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长期由前任董事王忠华先生及前任董
事长顾国平先生代行(见公司公告 临2016-026)。
    为了加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配合监管要求,公司已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聘用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陆俊安先
生为董事会秘书。(见公告 临 2016-111)陆俊安先生承诺将会参加最近上交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
    经公司核实,近期监管部门对公司管理层及重大事项非常关注,多次下达问
询函件。公司在对待信息披露事务也非常严肃审慎,在收到相关函件后及时进行
了信息披露并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积极地进行沟通回复,同时充分尊重监管部门
提出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核查论证。公司认为,由于近期公司管理层人
员变动较大,需要沟通的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了保证配合监管意见,保证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在新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后,会积极改善相关
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要求,加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
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现公司已将相关问题回复完成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依据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2016 年 8 月 9 日开市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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