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根据寿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拨付专项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4]934号),公司于2015年5月收到相关补助资金1995万元。该项补助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99%,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未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以临时报告形式对该重大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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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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