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经审阅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石葱岭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石葱岭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同时聘任石葱岭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陈传江 陈 红 费蕙蓉
2016年 8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