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将 4.35亿元采矿权投资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将
4.35采矿权投资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将 4.35亿元采矿权投资于雷鸣矿业,由其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有利于更好地经营和管理矿山,符合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矿山项目建设完成并全部达产后(按达产年 1,200万吨开采上限计算),预
计可实现年收入约 3.08亿元,净利润总额约 1.03亿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雷鸣矿业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延伸爆破业务链条,降
低公司对民爆主业的依赖,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改善公司整体盈利结构,
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3、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传江 陈 红 费蕙蓉
2016年 8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