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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9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的公告》。在前期信访核查中,我局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与你公司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应为阳光凯迪和你公司的关联方,要求你公司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而你公司上述公告中称,金湖科技是因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才与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与我局核查的事实不符。
  二、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汪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汪军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经调查,汪军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你公司提出辞职,你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此,你公司公告中关于汪军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另外,你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总监仍为汪军,年报未披露相关离职信息。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经查,2016年3月25日,你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8亿元。这表明,你公司最晚应该于此时,已知悉实际业绩与原预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但直到2016年4月26日(2015年报披露前一日),你公司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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