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
经查,我局发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的公告》。在前期信访核查中,我局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应为阳光凯迪和公司的关联方,要求公司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
二、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了《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汪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汪军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经调查,汪军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此,公司公告中关于汪军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总监仍为汪军,未披露其离职信息。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经查,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8亿元。这表明,公司最晚应该于此时,已知悉实际业绩与原预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但直到2016年4月26日(2015年报披露前一日),公司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三人作为凯迪生态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三人于2016年8月5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