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光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
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4,020.32 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4,020.32 万元。本次
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020.3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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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逵 裘飞君 徐友江
2016 年 7 月 31 日